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亿康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龙口东路340—360天诚广场3楼305。
法定代表人:林勇。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地址: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广州国际企业孵化器C区C204之一房。
法定代表人:冯梦觉。
上诉人广东亿康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06)天法民二初字第12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于2007年3月26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015元,由上诉人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谷丰民
代理审判员 龚连娣
代理审判员 王 灯
二OO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薛源斌
代理审判员 龚连娣
代理审判员 王 灯
二OO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薛源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