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工商银行沈阳市风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德奎,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气象台路证券交易营业部。
负责人:曹跃忠,该营业部经理。
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沈阳市风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天津市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气象台路证券交易营业部证券回购欠款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96)高经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向我院提起上诉。但其未依法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 441.70元。本院委托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9月17日向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沈阳市风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送达本院(1997)经终字第3号《预交诉讼费通知书》,责令上诉人在收到该通知之次日起7日内向我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期满仍未预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据查,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沈阳市风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期满仍未预交诉讼费。
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志新
审 判 员 周 帆
代理审判员 朱海年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刘 敏
审 判 员 周 帆
代理审判员 朱海年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刘 敏
fnl_52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