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苏信源诚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下称信源公司)。
法定代表人顾仁发,董事长。
被告张家港华显光电有限公司(下称华显公司)。
法定代表人侯品全,董事长。
被告张家港泰普奇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下称泰普奇公司)。
法定代表人侯品全,董事长。
原告信源公司与被告严洪亮、华显公司、侯品全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10月3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据原告信源公司的申请于2007年12月3日作出(2007)苏中民三初字第0162-1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撤回对严洪亮的起诉。同时,本院依据各方当事人的申请追加泰普奇公司为被告。
原告信源公司诉称,2007年5月8日,信源公司和严洪亮签订了《张家港华显光电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将严洪亮在华显公司所持有的20%的股权转让给信源公司。股权转让款620万元依据华显公司2007年4月30日财务报表确定。同日,华显公司董事会通过决议将该笔股权转让款借给华显公司作为流动资金使用。后信源公司于2007年5月14日将股权转让款打入华显公司帐户。2007年5月22日,信源公司和严洪亮、华显公司、侯品全签订一份《补充协议》,约定严洪亮、华显公司保证其所提供的各项资料真实、完整、有效。若未如实告知公司情况,情节严重的,信源公司有权撤销全部合同,侯品全为此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信源公司对华显公司业务、财务状况进行审查后,发现华显公司2007年4月30日财务报表有虚列销售、虚增利润的情况。故诉至法院。信源公司庭外与严洪亮达成了解除股权转让协议的协议。泰普奇公司也自愿为本案华显公司、侯品全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信源公司为此请求法院判令:1、华显公司归还信源公司投资款620万元,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按商业银行贷款年利息7.29%计算,自2007年5月14至还款日);2、侯品全对华显公司归还620万投资款和赔偿损失承担连带责任;3、诉讼费由华显公司、侯品全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华显公司和侯品全归还信源公司620万元及利息(自2007年12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息7.29%计算)。履行方式为:签收本调解书时支付本金10万元;2007年12月至2008年5月每月归还本金5万元;2008年6月至2009年4月每月归还本金50万元,2009年5月归还本金30万元;华显公司和侯品全可提前履行,并于本金全部归还之次月按实结清所有利息。华显公司与侯品全互负连带责任。
二、案件受理费59890元减半为2994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4945元,由华显公司和侯品全共同承担,于2007年12月31日前支付信源公司(信源公司预交部分,本院不予退还)。
三、泰普奇公司对第一、第二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若华显公司与侯品全未能履行第一、第二项还款义务,信源公司有权终止本调解书的履行,并就全部剩余款项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柏宏忠
代理审判员 蔡燕芳
二○○七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刘 红